律所服务电话:
028-83387502
首页
贯一律所
律所简介
服务客户
律所资质
社会责任
律师团队
业务领域
服务范围
服务产品
服务业绩
胜诉判例
专题研究
贯一观点
案例解读
律所说法
律所动态
政企授课培训
律所动态
贯一党建
联系律所
首页
贯一律所
律所简介
服务客户
律所资质
社会责任
律师团队
业务领域
服务范围
服务产品
服务业绩
胜诉判例
专题研究
贯一观点
案例解读
律所说法
律所动态
政企授课培训
律所动态
贯一党建
联系律所
四川贯一律师事务所
成都专业律师,帮客户解决实事
专题研究
贯一观点
案例解读
律所说法
案例解读
首页
案例解读
在多个工作地的必经区域发生意外,算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所称的工作场所一般仅指职工平时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但如果职工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也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称的工作场所。
04-07
2026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一定要写明出让股东有先履行的义务
在我国实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认缴制后,股权转让纠纷的争议情况较以往实缴制而言更加复杂多变。出让股权方或受让股权方稍有不慎,权益都有可能受损。有商务谈判条件的一方,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应尽量以直接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各方义务的形式保障自身权益。本案股权受让方本是负有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一方,在发现股权出让方不实缴出资,却能直接拒绝进一步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甚至不再支付股权转让款,充分维护了自身权益!如果没有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关键条款的约定,相信本案的诉讼将是另外一番结果,甚至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完毕后,股权受让方能否通过其他途径要求股权出让方履行出资义务,都将极不可控。本案股权受让方的法律风险防控方式,本文将总结并分享给读者。
03-30
2026
注意!用租金抵消债务的,买方有权让卖方退还租金
债权人与债务人为抵消债务,债务人以其财产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债权人,并以租金抵消债务的,若该财产所有权通过司法拍卖被转移的,该债权人有权作为承租人,要求继续使用该财产,不受该买卖合同的影响。若买受人在购买前,未告知其租金以抵债的,买受人有权以不当得利要求出卖人返还租金金额。
03-16
2026
在作出行政处罚时要向当事人全部出示,并听取意见|行政争议
行政处罚过程中,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应当在听证程序中向当事人全部出示,并听取其意见。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不完全出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证据和依据,违反了听证程序的案卷排他原则,严重影响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的行使,导致听证流于形式,失去应有的制度功能,构成行政程序严重违法。
03-12
2026
从宿舍去公司上班的路上摔伤,算不算工伤?|工伤纠纷 包住 工伤赔偿
上班途中意外摔伤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单位宿舍至工作岗位的途中满足“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的情形,因此员工意外摔伤属于工伤。
03-09
2026
过年回老家途中遭遇车祸,算不算工伤?|工伤纠纷 交通事故
“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提供的居住地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居 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根据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上下班的路径并非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种选择。春节前夕,下班后回户籍地符合情理。
02-02
2026
员工离职3个月内还不付竞业补偿的,员工能直接解除|劳动纠纷 竞业限制
很多用人单位都有跟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需要。但用人单位应注意应按照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及时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如果达三个月未支付的,员工有权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将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实现竞业限制的目的。
01-19
2026
公司董事、高管的家属和公司签订合同有效吗?|股东 股权 公司法 债权债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根据《公司法》第148条第四项的规定,法律禁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进行自我交易,除非符合公司章程的约定或取得股东会的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该义务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维护公司权益。本文案例法院最终认定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与公司签订合同构成自我交易行为,值得注意。
01-15
2026
企业和“共享员工”要及时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共享用工”模式时隔多年再一次被关注,虽然仍有较多制度盲点,但该模式的效力已被明确认可。对具有周期性用工或因遇紧急情况有停产停工情形的用人单位具有很强指导意义。借出企业与缺工企业应注意各自权利义务边界,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用工风险。
01-08
2026
在征收土地时随便通知停水停电,容易败诉|国土征收 拆迁 土地征收
在土地或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命令等形式通知相关企业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改变了当事人与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当事人的实际生产、生活产生了影响,属于独立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在征收拆迁工作中,作为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作出终止相关服务的行为属于辅助和配合行政机关完成征迁工作的行为,实施该行为不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造成的法律后果也不应当由其承担,而应当由作出指示命令的行政机关来承担。
01-05
2026
1
2
3
4
5
6
37
版权所有 © 贯一律所
技术支持:
创享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