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艺华律师
发布:2026-10-23 09:00:00
阅读:10
【导言】
工亡职工的兄弟姐妹系工亡职工的近亲属,其有权领取工亡职工的工亡保险待遇。但其只有在工亡职工无配偶、父母、子女的情况下,方能享受工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工亡保险待遇。
【案情简介】
工亡者张万新生前为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聘请的环卫工人,2013年9月7日其在工作岗位进行环境卫生维护工作时因遭遇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经长沙市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核定其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511316.00元,该款项已于2014年4月支付至被告账户。
经张万新户籍所在地监利县公安局和监利县民政局出具证明,张万新生前未婚、无子女、父母双亡,现除有原告张留发和张乐意两位胞姐外,再无其他直系亲属。在长沙市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核定张万新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支付至被告账户后,原告作为张万新的近亲属依法多次向被告提出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要求,但被告一直予以拒绝。
原告作为张万新的近亲属,依法享有领取其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被告作为张万新生前的用人单位,依法负有向原告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被告拒绝向原告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其行为是对原告合法权利的侵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将工亡者张万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款项共计511316.00元依法发放给原告。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两原告是否有权领取死者张万新的工亡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有权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案原告提交的监利县公安局汴河派出所开具的书面证明,载明了死者张万新除两位亲姐即原告张留发、张乐意外无其他直系亲属的事实。
监利县公安局汴河派出所作为管理辖区户籍事务的国家机关,其出具该书面证明属于其职权范围,具有证明力。且除本案原告外,并无其他近亲属对死者张万新的工伤保险待遇主张权利,故本院依法推定两原告作为死者张万新的胞姐有权领取死者张万新的工伤保险待遇。死者张万新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511316元,死者张万新的亲属已向被告支取丧葬费用40000元,本院依法认定死者张万新的剩余工伤保险待遇为471316元(511316元-40000元)。最终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471316元。
【律师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工亡职工的近亲属有权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即工亡职工的工亡保险待遇),但该规定并未规定近亲属的具体定义,也未规定有多名近亲属情况下,各近亲属的获得赔偿款的顺位或具体比例。
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兄弟姐妹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近亲属范畴,在工亡职工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工亡职工的赔偿款由兄弟姐妹等第二顺位继承人平均分配工亡职工的工亡保险待遇。需特别注意的是,工亡职工兄弟姐妹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保险待遇,不受工亡职工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前提条件限制,按《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享受相应数额的待遇。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