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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益目的和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保证人吗?|担保合同 担保人 担保纠纷

作者:王杨律师

发布:2026-08-21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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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益目的和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保证人吗?|担保合同 担保人 担保纠纷

【导言】

        原《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但在认定是否属于公益为目的,存在标准不一的情形。《民法典》出台后,将此修改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并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当事人以其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判断标准由“公益目的”增加为“公益目的和非营利”。

 

【案例】

        2012年8月9日兰州市西固区机构编制委员会西机编字【2012】26号文件《关于成立兰州市西固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通知》,载明:“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部门:……经研究,同意成立兰州市西固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事业性质,财政全额拨款,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隶属于兰州市西固区就业局。兰州市西固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主要职责:一、负责本区小额贷款政策宣传及咨询工作。二、负责协调小额贷款的公证、评估及经办银行的工作。三、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和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服务。四、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和反担保相关手续的审核工作。五、负责与经办银行及时通报贷款人有关信息,强化风险控制,对贷款项目跟踪监督。六、协调经办银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回收工作,并做好担保债务的代偿和追偿工作。七、负责协调落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八、负责汇总、统计、上报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情况。九、负责管理本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兰州市西固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载明:名称:兰州市西固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0104053126360R。法定代表人:王海龙。宗旨:为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和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业务范围:本区小额贷款政策宣传及咨询工作;协调小额贷款的公证、评估及经办银行的工作;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和反担保相关手续的审核工作;对贷款项目进行跟踪监督;担保债务的代偿和追偿工作。住所:兰州市西固区玉门街493号。经费来源:全额拨款。开办资金:1954万元。举办单位:兰州市西固区就业服务局。”

        2015年11月11日,农商行河口支行(贷款人)与明德公司(借款人)签订编号03131151130014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第二条、基本条款。(一)借款种类:短期流动资金借款。(二)借款金额:壹仟伍佰万元整·············

2015年11月11日,农商行河口支行(债权人)与西固小贷中心(保证人)签订的编号03131151300148-1《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在债权人处办理的各类借款业务,所形成的债务的最高余额1500万元整提供保证担保。第四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第五条、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六条、保证期间。(一)本合同担保的每笔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明德公司未到期未还款,农商行河口支行诉至法院,要求西固小贷中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西固小贷中心辩称,因西固小贷中心是公益性质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故原告与西固小贷中心签订的保证合同系无效合同。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的规定,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应以该事业单位是否以公益为目的为重要考量依据。具体来说,应综合考察该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所载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日常职责及经营活动等情况。1.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应该是“为了社会公益目的”而设,其承担的职能是全社会服务,主要是指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单位,以及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单位。本案中,西固小贷中心的宗旨是为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和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服务,性质上不属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列明的教育、科研、医疗、公共文化等以公益为目的的范围。2.退一步讲,即使按照西固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文件将西固小贷中心定性为公益性质,但公益性质和公益目的是两个概念,西固小贷中心所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本身包含了对外担保业务,为一定范围的市场主体提供担保,显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公益目的。且西固小贷中心为明德公司的1350万元借款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已超出西固小贷中心“为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和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服务”的担保范围,本身未体现出其所主张的公益性;3.西固小贷中心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显示其主营业务为担保债务的代偿和追偿。该法人证书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农商行西固支行也是在此基础上与其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该保证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现西固小贷中心以其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为由主张案涉保证合同无效,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生效判决的时间虽然在《民法典》及《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实施之前,但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理论依据与《民法典》及《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相一致。本案西固小贷中心虽然登记为事业性质,但其并没有登记为公益性质,并且即使登记为公益性质,但其经营业务及宗旨并不属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公益服务,也与公益目的不符。按照现行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单位性质也属于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其签订的担保合同效力应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