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服务电话: 028-83387502

【案例解读-民商事】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规避其用工责任

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2-04-01 15:27:57

阅读:194

【案例解读-民商事】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规避其用工责任

导读:用人单位根据其业务特征,要求职工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来承做用人单位的业务,对职工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仍应以是否符合劳动关系本质特征作为判断标准,而不能仅依劳动提供方的名称或合同的名称作为审查依据。

 

基本案情:

甲公司系外卖配送服务商,负责某站点的配送业务。A某在该站点从事外卖配送工作。2018年10月4日,A某在送外卖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工商登记,A某于2018年10月10日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为A某工作室。后A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甲公司自2018年3月1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支持后,甲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A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甲公司对其进行考勤、派单等管理,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甲公司提供A某工作室签订的《项目转包协议》一份,主张A某已成立个体工商户,故不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该协议上无A某的签字,无A某工作室的盖章,甲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项目转包协议》已实际履行,且该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时间为2018年10月10日,系在A某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不影响A某受伤时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故法院判决确认A某与甲公司之间自2018年3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分析:

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自身用工责任,通常会采取与职工签订承包协议、外包协议等来代替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采用本案的方式让职工注册个体工商户,以使得形式上不满足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征,由其是近几年出现的网络平台、外卖等新型业态,对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的理论带来巨大挑战,本案中,司法依然以劳动关系的基础特征作为审查标准,最终认定双方属于劳动关系,对依法审慎处理新型用工争议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