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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民商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每月支付的劳动报酬含加班费是否合法

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2-04-21 00:50:11

阅读:121

【案例解读-民商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每月支付的劳动报酬含加班费是否合法

 【导言】

      部分行业员工加班是必然的,为了方便计算员工每月的工资,用人单位会与员工直接约定每月给员工发放的工资含加班费,即本文说说的包薪制,该约定方式一旦产生争议,能否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且看下文分享。

 

     【案情简介】

      周某于2020年7月入职某汽车服务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含加班费)。2021年2月,周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认为即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其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某汽车服务公司亦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要求支付差额。某汽车服务公司认可周某加班事实,但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中已含加班费为由拒绝支付。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汽车服务公司支付加班费差额17000元。

 

     【仲裁委员会裁决】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汽车服务公司支付周某加班费差额17000元(裁决为终局裁决),并就有关问题向某汽车服务公司发出仲裁建议书。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汽车服务公司与周某约定实行包薪制,是否还需要依法支付周某加班费差额。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依法制定内部薪酬分配制度的自主权,但内部薪酬分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本案的裁判精神,如用人单位拟采取包薪制的,有以下几点提请用人单位注意:(1)用人单位可以实行包薪制,但不得以实行包薪制规避或者减少其承担支付加班费法定责任,否则有被判定补足差额的法律风险。(2)实行包薪制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工资,同时按照国家关于加班费的有关法律规定足额支付加班费。(3)包薪制是司法认可的用人单位可以采用的薪酬模式,但建议用人单位能明确约定包薪制,劳动者的标准工作时间的工资是最低工资标准,以明确区分包薪制中标准工作时间的工资和加班费的比例,避免一旦产生争议,由于无法计算加班费的差额,司法机关可能将不认可包薪制的合法性。本案系由于劳动者自己认可包薪制含加班费,且可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来计算加班费差额,基于劳动者的自认,司法机关最终也予以认可。